歐盟執委會近期提出《歐盟永續簡化綜合套案》(EU Omnibus),調整歐盟永續揭露相關法規,其中又以《企業永續報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以下簡稱CSRD)修訂內容最令人關注。在這樣的轉變中,對於歐盟多數採用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以下簡稱GRI)準則的企業而言,持續自願性地依GRI準則進行揭露,能在他們釐清未來透明需求的過程中提供明確的方向。近日GRI發布更新的CSRD問答集,回應許多使用GRI準則的企業對於該指令變動的疑問。重點內容包括:
GRI與「歐洲財務報導諮詢小組」(European Financial Reporting Advisory Group,以下簡稱EFRAG)互動方式:GRI將持續與EFRAG合作,參與《歐洲永續發展報告準則》(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以下簡稱ESRS)的修訂過程,確保其與GRI準則持續保持高度一致性。
雙重重大性(double materiality)與影響報告的優勢:GRI準則強調企業對環境與社會造成的影響,有助於企業在CSRD所強調的雙重重大性報告框架下,提供全面性的資訊揭露。
與其他國際準則的差異與協作:GRI、ESRS、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以下簡稱IFRS)等永續揭露準則間既有差異也存在協作之處。GRI強調影響面向,IFRS則聚焦於投資人相關的財務重大性,而ESRS則融合前述兩者。
GRI亦針對企業因應CSRD與ESRS的需求,提供多項培訓與資源。透過GRI Academy,企業可參加利害關係人參與、重大性評估、資料蒐集、查證與數位報導的ESRS課程,加深對CSRD的理解與實務應用。此外,GRI提供「GRI-ESRS互操作性指標(Interoperability Index)」與「ESRS-GRI資料點對照表(Datapoint Mapping)」,協助企業比較與整合雙方報告要求。另有「GRI-ESRS連結服務(Linkage Service)」,針對企業報告內容進行量身檢視,提供實用建議以強化GRI與ESRS間的對應與應用。
GRI準則總監Mario Abela表示,CSRD的變更會為歐盟營運的公司在如何進行永續發展報告方面帶來一些不確定性。然GRI強調,將GRI準則納入全球永續報告策略,有助於簡化揭露流程。對於須依CSRD揭露的企業,GRI提供多樣化的服務與支援,並承諾在EU Omnibus立法後,及時更新相關培訓資源,以協助企業因應永續報告的新挑戰。
關鍵字:EU Omnibus、 CSRD、 GRI、 ESRS、 IFRS
文章來源: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產業永續發展整合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