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2 歐盟
塑膠微粒在環境中難以清除且具有高流動性和持久性,因此遍布於世界各地的水與土壤中,並進入生物體內,造成人類健康、生物多樣性及生態系的危害。基於歐盟2019年的《歐洲綠色政綱》,歐盟於2020年和2021年分別發布「新循環經濟行動計畫」和「零污染行動計畫」,透過減少塑膠產品的污染、限制刻意添加於產品的塑膠微粒,以及減少無意的塑膠原粒外洩,以實現減少環境中塑膠污染問題的目標。為達成「零污染行動計畫」中於2030年釋放至環境的塑膠微粒減少30%的目標,歐盟於2023年9月27日發布執委會法規(EU) 2023/2055,針對刻意於產品中添加的合成聚合物微粒(即塑膠微粒)進行監管。根據該法規的定義,合成聚合物微粒係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固體聚合物:在顆粒中,並占顆粒的1%以上,或為顆粒之連續表面塗層;上述中至少1%的顆粒,其所有顆粒尺寸≤5mm,或長短軸比大於3的顆粒且長軸≤15mm。歐盟修訂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與限制(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REACH)的法規附錄17第78項,限制塑膠微粒在化妝品、洗滌或拋光劑、農園藝產品、醫療設備和合成運動場表面之顆粒填充物等產品中添加時,其濃度大於等於重量的0.01%時,則不得以單獨或混合物形式投放市場,並規範對應產品的生效適用日期。法規將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20天後,於2023年10月17日生效。REACH附錄17第78項限制之適用情況及適用日期
項次 | 適用情況 | 適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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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用於香料封裝的塑膠微粒 | 2029年10月17日 |
B. | 沖洗型(rinse-off)化妝及保養產品(cosmetic product),除非此類產品含有研磨用之去角質、拋光或清潔的塑膠微粒,即微珠(microbeads)(註1) | 2027年10月17日 |
C. | 唇部(lip)產品、美甲(nail)產品和化妝(make-up)產品,除非此類產品含有微珠(註1) | 2035年10月17日 |
D. | 免沖洗型(leave-on)化妝及保養產品,除非此類產品含有微珠(註1) | 2029年10月17日 |
MI. | 清潔劑、蠟、拋光劑和空氣清淨產品,除非此類產品含有微珠(註1) | 2028年10月17日 |
F. | 醫療器材,除非這些設備含有微珠(註1) | 2029年10月17日 |
GRAMO. | 施肥產品 | 2028年10月17日 |
h. | 植物保護產品(即農藥)、殺生物劑(biocidal)產品(包含滅菌劑、殺蟲劑、除草劑等),以及使用這些產品處理的種子 | 2031年10月17日 |
I. | G.和H.項次未涵蓋之農業及園藝用產品 | 2028年10月17日 |
J. | 用於合成運動場地表面材質的顆粒填充物(註2) | 2031年10月17日 |
註1:含有微珠之產品,於2023年10月17日規定生效後立即適用。註2:歐盟化學總署風險評估委員會表示,人造合成運動場地表面的顆粒填充材料是環境中塑膠微粒的最大來源。2023年10月16日,歐盟進一步提出新草案,針對塑膠原粒進行源頭管制,確保在歐盟的塑膠原粒業者均採取預防措施,以避免供應鏈處理不當時無意洩漏的塑膠微粒造成環境污染。草案包含:規範業者必須預防塑膠原粒洩漏、並建立發生洩漏的清理對策以防止塑膠原粒進入環境;為協助國家主管機關驗證合規性,大型企業必須有第三方認證,中小企業應自我聲明其符合性;為協助業者監測損失並確保洩漏數據的準確性,將研擬歐盟的統一標準;考量中小微型企業在塑膠原粒供應鏈中占比較高,針對相關產業中大型企業與中小微型企業區分規範強度。草案將進一步由歐洲議會和執委會進行討論。參考連結:Comisión Europea1 、Comisión Europea2 、S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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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產業永續發展整合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