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 ESRS-40a 草案中既定的永續發展揭露對於減輕報告負擔和支持公平競爭環境至關重要
針對非歐盟公司的新影響報告規則必須允許組織在其現有的揭露實踐(無論是自願還是強制)的基礎上建立,以減少重複並簡化合規性。這是 GRI 針對 EFRAG 關於 ESRS-40a 報告標準草案諮詢的回應中的核心建議。
ESRS-40a 是歐洲永續發展報告標準 (ESRS) 的建議版本,將適用於在歐盟開展重大業務活動的某些大型非歐盟公司。鑑於大多數可能在範圍內的公司已經向 GRI 進行了報告,並且 GRI 標準完全或部分覆蓋了 ESRS-40a 披露要求的 97%,因此認識到公司可以參考 GRI 報告是一個合乎邏輯的步驟。
與同時解決影響以及財務風險和機會的完整 ESRS 不同,ESRS-40a 專門關注影響,這與 GRI 標準已經制定的方法相同。允許公司使用現有的 GRI 揭露資訊將有助於公司履行新的歐盟義務,而無需重複他們已經報告的資訊。
GRI 給 EFRAG 的回信列出了高效率且有效實施 ESRS-40a 的三個優先事項:
承認現有的 GRI 報告是一種合規手段。 允許公司參考基於全球範圍並由 ESRS 40-a 中概述的保證、數位化準備情況和其他條件支援的報告。
闡述 ESRS-40a 與全球標準的互通性。確保編制者和利害關係人清楚地了解與其他標準(包括 GRI 標準)的關係,這些標準也基於影響重要性,並全面涵蓋除氣候之外的 ESRS 主題。這是與其他全球標準的關鍵差異。
透過全球影響報告維持公平的競爭環境。保留一致的影響揭露方法,以支援那些已按照 GRI 標準報告全球影響的公司的可比性和一致性。
GRI 完全支持歐盟永續發展報告立法的目標。我們希望看到一個適用於公司並為包括投資者在內的利害關係人提供有意義的、可比較的資訊的系統。這就是為什麼承認既定的全球報告實踐對於實現這一目標至關重要。 ESRS-40a 涵蓋的大多數企業已經使用 GRI 標準。因此,歐盟的機會是在企業正在做的事情和做得很好的基礎上繼續發展。讓我們確保 ESRS-40a 以實際有效的方式增強企業透明度。 」
羅賓霍德斯 (Robin Hodess),GRI 首席執行官
令人鼓舞的是,GRI 標準和 ESRS 在影響報告方面已經高度一致。認識到有保證的 GRI 揭露是滿足 ESRS-40a 要求的一種手段,可以將這種互通性轉化為實踐,支持歐盟一致揭露的雄心,同時避免對公司提出不必要的要求。 GSSB 對 ESRS-40a 與 GRI 標準具有相同的基礎:影響重要性表示歡迎,它解決了組織對經濟、環境和人員的影響。我們隨時準備好繼續與 EFRAG 合作,確保他們針對非歐盟公司的標準實現這一目標。 」
Susanne Stormer,全球永續發展標準委員會 (GSSB) 主席,
由 EFRAG 制定的 ESRS-40a 徵求意見稿提出了歐盟以外的公司報告對人類和環境影響的要求。他們的諮詢開放至 10 月 31 日。
歐盟企業永續發展報告指令 (CSRD) 第 40a 條規定了符合既定標準的非歐盟公司(營業額超過 4.5 億歐元,以及營業額超過 2 億歐元的一個或多個歐盟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報告義務。
GRI 的分析發現,GRI 標準全部或部分涵蓋了 97% 的 ESRS-40a 揭露要求及其 79% 的數據點。大多數可能的範圍內公司已經向 GRI 報告,其中包括: 84% 在中國; 77%在日本; 77% 在瑞士;韓國 76%;美國超過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