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自2026年9月27日起適用新的消費者保護規則,限制企業提出可能誤導消費者的環境宣稱。依據《賦能消費者以推動綠色轉型指令》(Directive (EU) 2024/825),新規則旨在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免於受不公平行為侵害和提供更完善的資訊,增強其在綠色轉型中的能力。企業在產品、包裝、網站及廣告中使用「綠色」、「環保」、「氣候友善」、「可生物分解」等概括性用語時,須具備相應證據支持,不能僅以模糊的環境效益進行宣傳。例如「氣候友善包裝」可能因缺乏明確依據而受到限制,但若具體說明產品製造所使用的電力100%來自再生能源,則屬於較明確且可驗證的環境宣稱。此一變化也使環境宣稱不再只是行銷部門的工作,而需要永續、法務、產品管理及採購等部門共同確認。
新規則亦特別針對碳抵換及未來環境目標提出更嚴格要求。企業不得以供應鏈以外的碳抵換,宣稱產品具有「氣候中和」、「碳中和」、「碳正效益」或「氣候淨零」等效果;企業仍可揭露對碳信用計畫的投資,但不得因此誤導消費者認為產品本身已降低相應環境衝擊。對於「2040年淨零」或「2030年100%使用再生能源」等未來性宣稱,則須具備明確、客觀、公開且可驗證的承諾,以及包含量化、具時程目標與執行資源的具體計畫,並定期接受獨立第三方專家驗證。這表示企業公開的永續承諾,必須與資本支出、採購、能源合約、供應商資料及營運投資相互一致。
此外,永續標章也受到規範,企業自行建立、缺乏認證制度或公共機關依據的環境標章可能受到限制。企業因此需要盤點歐洲市場所有環境宣稱,包括產品包裝、網站、廣告、產品頁面、永續標章及企業溝通內容,並確認每項宣稱背後的證據來源與權責單位。
文章來源: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產業永續發展整合資訊網